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干部和党员的主渠道、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作用,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为党育才、为党献策,推动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教育培训干部和党员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党育才、为党献策,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当好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生力军,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引进、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坚持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办学治校的光荣传统,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六)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谋划、整合资源,不断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第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师资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 (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 (一)坚持对党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锻造过硬党性,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能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增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六)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设置和体制 第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 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应当设立党校。 第八条 坚持全党办党校。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兼任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的党委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选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 (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学期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人才培养、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创新; (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七)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一般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应当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一)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师资培训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指导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展评估工作; (四)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业务工作规划; (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课程设置与开发、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成为培训党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主渠道、主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统筹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 整合县域教育培训资源,统筹用好党校(行政学院)资源,提升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可以通过加挂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分校牌子等方式,多措并举开展办学。 第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所设立分校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统筹,帮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之间应当加强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发挥整体优势。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要求,开展好基本培训和其他重要培训。开展基本培训应当落实下列要求: (一)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学制、周期等关键要素; (二)坚持应训尽训,尽量扩大受益面,努力做到全覆盖,避免重复培训、多头调训和多年不训;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线上线下、直播录播相结合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 (四)坚持集中学习,有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到集中住校培训,严格规范管理; (五)健全基本培训机制,持续提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对象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主要开设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理论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七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中管干部、厅局级干部、县(市、区、旗)委书记等。主要开设中管干部进修班、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厅局级正职任职进修班、县委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厅局级干部、县处级干部、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等。主要开设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厅局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县处级正职任职进修班、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县处级干部、乡科级干部、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等。主要开设县处级干部进修班、乡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县处级副职任职进修班、乡科级正职任职进修班、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周。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进修班主要培训乡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等。主要开设乡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乡科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周;基层党组织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5天。有条件的还可以举办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进修班。培训党员的班次、学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4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十九条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中央全会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为3-5天。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二十一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和哲学社会科学教研骨干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等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视频培训班,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资源。 第二十四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是党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全面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为重点增长学员的履职本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课程。 第二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加强履职能力培训。 党的理论教育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培训,重点抓好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 党性教育应当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革命传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正确政绩观、党风廉政等教育,把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履职能力培训应当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开展,重点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总体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每学期总课时的70%。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每学期总课时的20%,1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党性分析。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党性教育培训班次中,课堂教学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50%。 第二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进案例库建设。加强网络培训平台建设,用好网络直播课堂、在线课堂等教学模式。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精品网络课程,推动优质资源直达基层。 第二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三十条 学科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提升师资水平的基本建设。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学科以及党性教育相关学科建设,积极扶持教学急需且相对薄弱学科,逐步形成突出党校(行政学院)特色、满足党员干部培训需要的学科体系。 第三十一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三十二条 教材建设是教学的基础工程。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育培训目标、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教材体系。 第五章 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科研是党校(行政学院)的基础工作。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对策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加强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地方党校(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基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应当在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应当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推动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发挥好智库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体现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有组织科研,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统筹优化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党委和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前沿阵地。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创新思想文化宣传方式方法,用好图书、报刊、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积极发声、正确发声,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当好党的创新理论的积极宣讲者、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坚定维护者、用党的意识形态引导社会思潮的可靠排头兵。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四十一条 开放办学是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学互鉴原则,统筹各方面资源,发展对外开放办学,在国际传播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以多种方式开展同国(境)外学术研究机构、智库、政党等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学术理论传播、文明交流互鉴和国际合作平台。 第四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通过选派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等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党校(行政学院)访问、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等方式,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第四十四条 开展国际和港澳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完善培训课程体系,编制培训教材,提高培训实效。 第四十五条 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注重用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宣介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开展国际传播知识培训,提高国际传播理论研究水平。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坚持从严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七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严肃培训期间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学员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员或者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一般应当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校(院)委会领导下和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由党校(行政学院)视情节轻重,商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五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五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统筹加强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信念坚、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五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深入实施“名师工程”,突出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性修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基础知识深厚,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坚持教研与实践相贯通,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能力;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规守纪。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专职教师占校(院)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加强对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完善教师知识更新、实践锻炼等机制,突出做好青年教师全链条培养;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主动引进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等;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按照规定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设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突出政治素质考察考核,把政治要求贯穿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管理始终。建立健全师资招聘、教师授课等方面的准入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师资退出机制,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符合规定的有关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帮助党校(行政学院)做好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选调工作,建立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和管理人员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党校(行政学院)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九章 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把从严治校的要求贯彻到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校规校纪,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领导干部和党员的重要责任,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教育家精神,自觉做到潜心治学、虔诚问道、悉心育人,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党校(行政学院)。 第六十一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聚焦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章 机关党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校(院)委会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实现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为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十四条 校(院)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十一章 办学保障 第六十五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行政学院)各项工作运转的重要保障。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勤俭办学、力戒铺张浪费,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做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具备条件的地方党委可以使用留存的党费,对党校(行政学院)开展基层党员培训进行适当补充。 第六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室)、宿舍、食堂、信息化设施等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用、安全、有效、节约的原则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第六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室)建设,做好纸质文献和数字资源的采集、整理、保护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建设工作。 第七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校(院)文化建设,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党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组织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其他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全文如下。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工作程序规定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监督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第三条 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 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经内部审理、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涉及敏感特殊案件,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监督纠错,把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 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特点规律,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 第九条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 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员处分事项,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基层纪委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派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或者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前款所涉党员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部门党组。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征求主管部门党组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以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审查处理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并反馈评查结果,督促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有关案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8月30日) 为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顶层设计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按照分批次研究制定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机制,再推出一批改革措施、落地一批创新试验、深化一批开放举措,在破解教育科技人才领域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拓展粤港澳合作新途径新场景新载体、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等方面先行先试、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更好发挥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引擎作用和在全国一盘棋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提供范例。 二、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 (一)加强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优化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作用的有效路径。探索新型研发机构薪酬市场化管理制度,支持深圳医学科学院在科研管理、人才聘用、经费使用等方面探索新机制。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实施“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实施科研项目经理人制度,在项目甄选、团队组建、技术路线选择、经费支配等方面赋予其更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和考核等机制,对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试行长周期考核。探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多元化投入和开放共享机制,实施科研设备、耗材等进出境便利化管理。 (二)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推动新兴领域工程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工科人才,培育一批掌握硬科技的创新创业人才。探索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专业型、“小而精”高校办学模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提升深度融合,围绕区域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支持外商按规定在深圳投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引进先进培训课程、师资、教法等,探索产业链与职业技能培训链有效衔接、高职教育与技工教育融通发展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推动深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应用技术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优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机制。积极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探索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个性化教学方式和人才培养新路径。 (三)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用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契机,引进更多急需紧缺人才。完善人才配套服务政策,在引进海外人才及相关人事、科研、外事管理等方面赋予用人单位更大自主权。 三、推进金融、技术、数据等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深圳开展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健全科技型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等实践场景和规则体系。优化科技型企业债权和股权融资协同衔接机制。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主要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服务体系。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准入应用机制,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合规使用的规则及标准。支持深圳深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完善低空飞行监管规则,探索开展跨境直升机飞行、公益服务等通用航空业务。拓展储能场景,探索源网荷储一体化商业模式。创新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管理制度。 (六)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交易规则和标准规范,支持深圳探索数据交易、可信流通、收益分配等机制,在合规评估认证等方面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稳步推进交通、地理、卫星遥感、气象、医疗卫生等领域公共数据依法合规分级分类开放,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机制、标准规范。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稳妥开展国土空间三维模型成果应用试点。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前提下,探索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七)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推进货物贸易便利化,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便利通关、燃料加注结算等方面支持深圳盐田港加大探索力度。 (八)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综合保税区外的重点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研究增加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指定出入境口岸和靠泊点。进一步扩展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区域。加强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创新,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研究,探索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领域的适用性。完善国际文物交易领域通关便利、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政策。 (九)完善便利人员流动配套机制。深化国际航行船舶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为港澳台船员办理社会保险提供便利的经办服务。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涉税专业人士在深圳特定区域登记执业。稳妥有序扩大境外职业资格便利执业认可清单,优化境外期货从业人员等在深圳执业的考试机制。 五、健全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治理模式 (十)提升民生保障服务水平。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口岸药品监管和检验检测能力。完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及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将国际新药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用于进口药品注册上市许可的可行路径。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十一)健全土地等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支持开展土地、建筑物、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的综合调查。探索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计算机辅助审核制度,在特定区域试行开展不动产立体化登记。改革闲置土地处置和收回机制,完善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与闲置时长挂钩政策,创新土地盘活利用方式。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完善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体制和配套政策。探索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域合理有效利用模式。 (十二)深化司法领域改革和交流合作。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探索简易执行案件快立快执、简易执行异议案件法官独任制办理。支持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体化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探索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统一登记,并加强监督管理。支持深圳依法对特定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支持深圳仲裁机构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研究体育纠纷化解、仲裁国际合作等工作。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全过程,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见效。 (十四)狠抓改革举措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经批准的事项清单,依法赋予深圳相关管理权限。重要项目、重大事项、重点改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广东省要加大放权力度,支持深圳深化综合改革试点。深圳要切实担负起试点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高效率、可核查的改革推进和落实机制,确保改革事项按期落地;完善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风险评估管控和应对处置。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机制,本意见落实中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 (十五)强化试点经验评估推广。密切跟踪综合改革试点进展,注重巩固综合改革试点成果,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评估,对成效未达预期的试点举措适时调整完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为统领“三农”工作的战略总纲,摆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位置。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久久为功,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更高水平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和耕地保护红线,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夯实产能、筑牢根基,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短板,打牢设施基础、技术基础、装备基础、政策基础、制度基础,高水平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创新驱动、厚植动能,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加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农业强国建设后劲。绿色低碳、彰显底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让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成为农业强国的鲜明底色。共建共享、富裕农民,注重保护小农户利益,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城乡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为重点,统筹推进产业发展、务工就业,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让农业强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农民。循序渐进、稳扎稳打,立足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适应人口变化趋势,尊重农村发展规律,从农业农村发展最迫切、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实际问题入手,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阶段扎实稳步推进。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稳产保供能力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万亿斤,重要农产品保持合理自给水平。农业科技装备支撑持续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育种攻关取得显著进展,农机装备补短板取得阶段性成效。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健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延伸拓展,农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逐步实现出行、用水、如厕便利,稳步提升污水治理、诊疗服务、养老保障、乡风文明、产业带农水平。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到2035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粮食产能稳固、供给更加安全,乡村产业链升级完善、融合更加充分,乡村设施完备配套、生活更加便利,乡村公共服务普惠均等、保障更加有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更加安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发展更加协调。到本世纪中叶,农业强国全面建成。供给保障安全可靠,科技创新自立自强,设施装备配套完善,乡村产业链健全高效,田园乡村文明秀美,农民生活幸福美好,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现。 二、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把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牢更稳 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为头等大事,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筑牢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物质基础。 (一)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守牢18.65亿亩耕地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因地制宜推动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优先把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和退化耕地治理。加强现代化灌区建设改造,健全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全面提升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水平。扎实推进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快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稳定水稻、小麦生产,促进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因地制宜发展薯类杂粮。挖掘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生产潜力,拓展油茶、动物油脂等油源。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发展南菜北运和冷凉地区蔬菜生产,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奶业竞争力,开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发展现代渔业。积极培育和推广糖料蔗良种,加快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推进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加快建设特种胶园。 (三)健全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实“米袋子”保供责任。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7.5亿亩左右、谷物面积14.5亿亩左右。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体系,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产粮大县奖补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省级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用于粮食主产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等,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四)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储备调控。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健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全链条监测预警体系。实施饲用豆粕减量替代行动,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推进粮食播种、收获、储运、加工、消费等全链条全环节节约减损,完善反食品浪费制度。 (五)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木本粮油。发展优质节水高产饲草生产。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推进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规范发展近海捕捞和远洋渔业。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建设标准规范、装备先进、产出高效的现代种养设施,发展农业工厂等新形态。发展生物科技、生物产业,壮大食用菌产业,推进合成生物产业化。 三、全领域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以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引领,以产业急需为导向,加快以种业为重点的农业科技创新,推进重大农业科技突破,以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强国建设。 (六)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水平整体跃升。加强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建设,稳定支持农业基础研究和公益科研机构,培育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农业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加快基因组学、预防兽医学、重大病虫害成灾和气象灾害致灾机理等研究突破。改善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条件,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农业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农业高校。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主产区与科技创新活跃区深度合作。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打击。健全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七)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全面突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设国际一流的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存、鉴定、创制和基因挖掘重大设施,推进种质资源交流共享。实施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快建设南繁硅谷。实施生物育种重大专项,选育高油高产大豆、耐盐碱作物等品种,加快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强现代化育制种基地建设,健全重大品种支撑推广体系和种源应急保障体系。 (八)推进农机装备全程全面升级。加强大型高端智能农机、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发应用,加快实现国产农机装备全面支撑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打造重要农机装备产业集群,建立上下游稳定配套、工程电子等领域相关企业协同参与的产业格局。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推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衔接贯通,实现种养加全链条高性能农机装备应用全覆盖。 (九)促进数字技术与现代农业全面融合。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农业观测网络,完善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全领域覆盖、多层级联通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健全涉农数据开发利用机制。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技术,健全智慧农业标准体系,释放农业农村数字生产力。实施智慧农业建设工程,推动规模化农场(牧场、渔场)数字化升级,培育链条完整、协同联动的智慧农业集群。 四、全环节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增活力添动能。 (十)提升家庭经营集约化水平。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健全延包配套制度。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健全承包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依法保护承包农户合法土地权益,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实施小农户能力提升工程,鼓励小农户通过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等方式开展生产。 (十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活权赋能。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贴近农户、服务综合、辐射带动等优势,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服务农业生产方面的统筹协调功能。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十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引导农户发展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健全各类市场主体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 (十三)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能力建设,引导各类涉农主体向社会化服务领域拓展。创新推广单环节、多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推动服务由粮油作物向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拓展,由产中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 五、全链条推进农业产业体系升级,提升农业综合效益 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十四)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优化升级。完善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开发类别多样、品质优良的加工产品。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优化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布局,推动有需求的县乡村加强田头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大型电商平台、物流、商贸等主体下沉农村,发展农村电商服务网点。 (十五)推动农业优质化品牌化提升。深入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实施农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农产品品质评价和认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体系。培育一批品质过硬、竞争力强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加强中国农业品牌文化赋能,推进农业品牌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相融合。 (十六)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做精做优乡村特色种养业,做好地方特色品种筛选,发展产地清洁、全程贯标、品质优良的特色种养。创新发展乡村特色手工业,培育乡村工匠,推进乡村传统工艺振兴。深度开发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加强农业文化遗产、民族村寨、传统建筑等保护。 (十七)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加工、流通等全环节升级,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深入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扶优培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引领行业发展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区域头部企业,做优中小企业,形成生产协同、技术互补、要素共享的企业发展阵型。大力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 (十八)加快推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和安全利用。保护重要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加强农业生物安全管理。健全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六、进一步深化农业对外合作,培育农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坚持在开放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着力开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农业对外合作新局面。 (十九)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国内优势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实施农业服务贸易促进行动。优化农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先行先试作用。深耕多双边农业合作关系,推进全球发展倡议粮食安全领域合作。实施农业领域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入参与全球粮农治理。 七、高质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现代生活水平 对标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提升,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 (二十)持续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村庄、产业园区等空间布局的统筹,分类编制村庄规划。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逐步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推进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加强农村交通运输网、供水设施、能源体系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健全农村老年人、留守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保护乡村特色风貌。 (二十一)整体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建好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培养选拔村党组织带头人。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推进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推动乡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完善农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促进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力量,推广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加强县乡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 (二十二)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培养新时代农民。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强化道德教化和激励约束,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推进中国传统节日振兴,以农民为主体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强化农业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农村群众文艺扶持机制,增加富有农耕农趣农味、体现和谐和顺和美的乡村文化产品服务供给。 八、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把更多资源力量配置到产业就业上,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二十三)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县域产业加快融入邻近大中城市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梯次向县域转移。支持涉农高校、企业办好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农民工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区域劳务协作平台,促进农民就业拓岗增收。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农村。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推动城乡交通道路连接、供电网络互联、客运物流一体,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掘农村消费潜力。 (二十五)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按照巩固、升级、盘活、调整的原则,推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将发展联农带农富农产业作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内容。加快补齐脱贫地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布局产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发展面向脱贫地区的职业教育,持续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深化东西部协作,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集中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九、保障措施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农业强国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将农业强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确保农业强国建设各项任务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强化规划、项目、资金、要素间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安排建设。对本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重点支持农业强国建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涉农干部培训,提高“三农”工作本领,打造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服务农业强国建设能力的“三农”干部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坚持本土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高校涉农专业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建强农业强国建设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推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条件省份率先建成农业强省,鼓励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资源条件较好的市地加快建设农业强市,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设农业强县,分类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模式。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2025年3月21日)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