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积极作用,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 (一)严格依法登记。成立异地商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登记,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不得一次大批量、成建制成立登记。要同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直接登记和脱钩的异地商会可由工商联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二)健全登记体系。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登记工作的统筹指导,充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按照“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明确异地商会登记层级和原籍地行政区域层级,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为形成本地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和作用发挥的合力打好基础。 二、严格异地商会登记审查 (三)落实审查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社会工作、工商联等部门完善审查条件和程序,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严格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等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把关;对异地商会初始会员数量、结构和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预期功能作用等方面要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原籍地工商联等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四)严格要件审查。异地商会的发起企业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选任负责人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标准推荐负责人人选。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三、健全异地商会内部治理 (五)完善治理机制。异地商会应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按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定要求,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异地商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合理设置会员代表、理事人数规模和负责人数量,明确理事和负责人任职条件和退出机制。异地商会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或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根据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负责人、监事长(监事)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且相互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六)健全内部制度。异地商会应当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负责人履职监督。完善重大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等决策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健全异地商会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提升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廉洁和诚信建设,建设清廉商会,打造信用商会。 四、加强异地商会管理服务 (七)落实管理职责。对于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积极履行管理、指导、引导和服务职责,按照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标准推动异地商会建设,加强重大事项管理,指导督促及时换届,推进失序异地商会整治和失能异地商会清理。对于直接登记和已脱钩且由工商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对于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登记审查、抽查检查、等级评估、执法监督等职责,完善异地商会退出机制。民政部门与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应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异地商会的综合监管工作。 (八)加强服务引导。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异地商会法治意识、合规意识和治理意识的引导教育,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办会、依规管会、依章治会能力。引导异地商会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品牌商会和品牌项目,塑造中国特色商会文化。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运用数智化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异地商会妥善处理好会长支持办会与异地商会独立运作的关系,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异地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五、发挥异地商会特色优势 (九)发挥功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要引导异地商会充分发挥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作用,更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指导异地商会加强和改进会员管理服务,提升商会吸引力、凝聚力和代表性,在会员中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异地商会积极参与和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在登记地与原籍地交流合作中发挥作用,提升两地经贸交流、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异地商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两地光彩事业和“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带领会员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十)选树推广典型。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要注重选树异地商会中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工作。要总结有益经验,宣传可推广、可复制的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省级民政部门可会同同级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地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 2024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2024年12月30日)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健康促进,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二、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一)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省级、市级养老机构要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增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示范引领、人才培养作用,促进区域联动。 (二)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探索推广委托运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三)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 三、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 (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完善老年人床边、身边可感可及的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五)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六)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养老机构技术创新示范、服务技能培训、设备推广应用等作用,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 (七)促进医养结合。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八)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九)加强和改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养老社区等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 四、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 (十)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兜底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由政府依规划建设供给。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优化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养老服务一体化。 (十一)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鼓励外商投资国内养老服务产业并享受国民待遇。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丰富养老服务场景,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推动旅居养老目的地建设。 (十二)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人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建立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机制,依托老年大学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发展老年教育扶持措施。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深化拓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按规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 五、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十三)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按协议及时移交。推进县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省级政府要指导市、县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科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 (十四)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地区优化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规范养老服务领域职业设置,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毕业后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备社会工作者。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加大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力度,加强和规范等级认定、评价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十六)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推广包含长期护理责任、健康管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十七)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应用。研究设立养老服务相关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推动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研发应用。深化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智能化家居和智慧健康产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完善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统筹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形成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的衔接。 六、加强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尊重老年群众意愿,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时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坚持系统观念、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把精准有效、关爱服务体现到流动党员管理全过程各方面,从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落实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和流动党员责任要求、抓实流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加强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等5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任务措施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促进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共享、工作共抓。
2024年第32号 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 2024年7月30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指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市场监管、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经营主体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各级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合规体系,了解有关收费政策,对收费项目、收费行为等进行规范,确保符合本指南的要求,防范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条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本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保障服务对象对收费的知情权,在收费前要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加收费用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第二章 会费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行业协会商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入情况。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非会员经营主体或者个人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行政机关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相关工作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确需收费的,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统筹保障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账户,不得由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经营主体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等强制服务并收费,相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或者以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等方式,强制经营主体或个人接受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 (二)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 (三)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经营主体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利用承担行政委托事项获取的非公开数据、信息等收费。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上下游行业涨价信息以及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等上涨信息,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内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为同行业的经营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尊重行业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通过会议、论坛、通知、规则等方式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发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是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经营主体、个人和社会开放。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 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咨询服务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时间、内容、标准、成果,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专业化、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并留存服务记录。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提供同质化严重、与公开信息高度雷同的非原创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保证培训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培训服务和收费要质价相符。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修习学时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应当明确认可学时的其他方式,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或个人只接受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举办的继续教育,不得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在通知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要以培训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降低培训对象负担。 第三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渠道等为目的,不得借助行业影响力或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收取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得借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费。 第三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销售刊物、报纸、书籍等,应根据出版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以知识产权为名或借助行业影响力等过高定价,不得强制会员付费订购。 编印的内部资料不得刊登广告,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 第四十条行业协会商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参与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监管,不得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办方或协办方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编制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所需费用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参加编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交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资格考评、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等结果、数据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提供部分服务的,应当严格把关第三方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而规避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第四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四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 第四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律管理,向会员收取自律保证金、押金等,应当专账管理,相关资产及其利息属于会员所有,不得挪作他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制定自律管理办法,约定保证金、押金等扣除方式。会员退会或按照约定应当返还时,相关费用应当全额退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会费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等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条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依法依规处理。 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职权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第五十四条本指南仅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局、司法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社会工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现就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到2035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高校规模布局和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以及工作站标识标牌等,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师生,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站相关规范,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标准化建设。 (二)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注册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及接受委托的高校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招募信息,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经招募单位审核后,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或通过招募单位注册,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实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高校师生可以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个人特长,结合当地需求,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高校师生,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指派的高校师生,可以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组成办案团队办理案件。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相关工作,熟悉司法活动流程。参与案件办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领取法律援助机构发放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 (五)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结合每年“3·5学雷锋日”“12·5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定期开展“法援惠民生·志愿者同行”专项活动。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成立高校法律援助联盟、开展学术实践项目等,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引导高校师生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或者利用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等平台开展网络普法、线上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环节,提高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中的比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学生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课题参加论文评选、创业竞赛等活动。支持高校设置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服务技能等相关课程,将法律援助法纳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强化法律援助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相融合。依照有关规定,依托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重点建设200个左右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含10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 (七)健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统计报送、档案管理、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和高校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情况纳入数据统计和统一管理,定期调研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八)推行服务记录评价机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记录高校师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信息,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高校要构建志愿服务记录评价体系,灵活采用记录式、学分式、星级式等评价方法,形成科学评价结果,并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师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升学就业以及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等的重要参考。在校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律师专项计划。 三、组织保障 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是加强法学实践教育、扩大法律援助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地社会工作、教育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要加强工作保障,在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高校的指导监督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社会资金出资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支持与社会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要加强推广宣传,对组织管理规范、服务效果明显、业绩贡献突出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志愿者,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讲好志愿者故事。
(2024年3月28日)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事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根基,对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健全职业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激励保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基本建立,能力建设不断强化,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机制愈加健全,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氛围日益浓厚;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全面加强,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收入待遇合理保障,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切实增强,为民爱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进一步提升。 二、健全职业体系 1.明确人员范围。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地级或县级统一组织招聘,街道(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多头设岗招聘行为,此前招聘的在社区工作的网格员等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层面统筹原招聘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2.严格政治把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吸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人员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建强社区“两委”班子,做到政治过硬、敢于担当、善于治理、群众信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后备力量。 3.优化工作力量配置。各地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配备,市地级或县级层面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动态调整。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鼓励就近就便、职住兼顾。积极吸纳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持续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规模、人口结构、工作任务等,对所辖社区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统筹调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社区挂职或任职,探索建立新入职公务员到社区锻炼机制。 4.推动职业水平与岗位等级衔接联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科学评价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与相关职业技能等级等的双向比照认定机制。着力建立健全梯次发展、等级明晰、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情况划分岗位类别,每类岗位依据岗位职责、社区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学历层次等划分若干等级,岗位等级随着岗位晋升、社区工作年限增加、职业水平提高相应提升。省级或市地级层面明确岗位等级序列设置,建立省内互认机制,省内流动的,社区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加强能力建设 5.提升政治素质。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推动社区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政治训练,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社区工作者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的能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工作,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在社区落地见效。深化廉政教育,增强社区工作者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6.提高履职本领。强化履职能力培训,注重加强群众工作、组织动员、依法办事、矛盾调解、应急处突、协调沟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能力训练,提高社区工作者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突出实战实训,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现场观摩等方法,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持续开展“社区工作法”典型案例征集和培训资源开发工作,推动互学互促。推行“全岗通”工作机制,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建立“导师帮带制”。探索举办全国性、区域性社区工作者职业能力大赛。 7.增强服务居民群众意识。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树牢为民服务理念,在情感上亲近居民群众、行动上服务居民群众,重点增强年轻社区工作者的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区工作者用心用情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营造邻里和睦、社区和谐的良好氛围。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振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着力整治“躺平”行为,防止为居民群众办事敷衍了事、推诿扯皮。 8.健全培训机制。研究制定全国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省级以上示范培训、市地级重点培训、县级骨干培训、街道(乡镇)全员培训的分级培训制度,健全由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项工作培训、实践锻炼等组成的培训体系。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注重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优化培训课程课时设计,避免不接地气、缺乏针对性。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设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市地级以上层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师资库和资源库。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工作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开发社区治理和服务相关课程,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实习实践基地,实现教学培养与实践需求有效衔接。 四、完善管理制度 9.严格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上门走访、结对帮扶、代办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请示报告制度。健全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筛选机制,完善社区工作者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树立能进能出、优进绌退的鲜明导向。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 10.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县级层面制定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指导方案,考核内容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奖励惩戒机制,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激励担当作为,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社区工作者有机会有舞台。 11.强化监督约束。开展经常性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谈心谈话机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实行社区工作者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落实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发挥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居民群众对社区工作者履职的监督。探索开展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强化激励保障 12.落实薪酬待遇保障。市地级或县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定期动态调整。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参与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线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13.建立激励发展机制。注重从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进一步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参加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鼓励和支持优秀社区工作者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担任特聘导师。 14.营造关心关爱氛围。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关心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纾压解压。注重关爱激励社区“两委”兼职成员。开展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一线社区工作者和关心关爱退休社区工作者活动。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工作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和干事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15.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领导,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各级党委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政法、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级层面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指导,市地级和县级层面抓好相关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推动社区工作者选得优、留得住、干得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实际,将社区工作者相关经费依法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16.开展评估指导。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评估。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统计制度,完善相关数据库,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队伍状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能力建设,协同做好社区工作者职业标准开发等工作。 17.深化减负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持续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群众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工作中需要社区协助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数据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加强对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规范化管理,纠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街道(乡镇)确需借调的,按程序报请县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批准。社区工作者要增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把减负成效转化成办实事、解难题的服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