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党建引领,既注重积极培育发展又注重严格监督管理,健全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律自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和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有效协同的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责任。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健全全面覆盖、顺畅运行的党组织体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健全党组织发挥作用机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夯实党建工作基础。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引领发展的政治责任,把本行业本领域的从业人员凝聚服务好;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涉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三)加强换届规范和负责人队伍建设。依规依法依章程严格规范换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有效参与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理事会按期换届和负责人到龄督促提醒机制,规范和细化换届流程,加强换届乱象整治,加大对换届违规行为纠治和惩戒力度。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把关,做好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提名、审核、公示、监督、退出等制度。推动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定期述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负责人名誉职务设置。加强对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以及不胜任、不称职等不适宜担任负责人的及时调整。 (四)持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结合实际健全纪检工作机制。加强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问题线索处置制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规违纪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反腐倡廉制度,深化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五)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按要求逐步推动机构分开、职能分离、财务独立、人事自主,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监督,实现依法自主规范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六)持续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办法,建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在设立登记时同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规范不同层级行业协会商会吸纳会员的范围和条件。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制度。 (七)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监管,根据分类情况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管理。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党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具有一定强制性或者垄断性,以及日常问题较多、违规风险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资产财务、涉外交流与合作、意识形态、重要业务活动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制度。 (八)压实部门管理服务责任。明确直接登记和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确定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交流座谈、走访调研、听取意见等方式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联系,按职能落实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党建工作等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事项,重点排查脱钩后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举措。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继续由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服务。 (九)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会员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十)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能力。加强联合性、综合性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发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设立和严格管理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以及涉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全面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行业协会商会要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资产事项范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决策和管理,引导资产管理活动围绕主责主业开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综合监管工作,完善权属清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监督严格的资产管理模式。 (十二)从严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合法、必要、规范、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设立企业;不得设立与会员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超出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企业,不得利用所设立企业实施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所设立企业一般不得再设立新的企业,不得利用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对外经营,获得的利润应当用于符合行业协会商会宗旨的事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以及上述负责人亲属不得在所设立企业任职或者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管理办法,严格设立程序,完善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四、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 (十三)优化结构布局。按照协同高效的原则,优化整合业务交叉重叠、机构规模过小、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加快运转失灵、扰乱秩序、行业萎缩、宗旨任务已完成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契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定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十四)合理调控规模。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大整合力度。对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对市地级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简化退出程序,通过有序竞争控制总体规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较为集中的领域以及部分地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稳步推开。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 (十五)规范行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自律约束机制,自觉抵制“内卷式”竞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更好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通过通报、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惩戒。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化解信访矛盾中的作用,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 (十六)拓展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和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法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合理诉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研究制定并实施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推动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研究制定,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打造品牌性公共服务平台,助力先进产业集群发展。主动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社会治理、志愿服务、公益慈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七)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标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内标准、认证认可与国际互认。参加或者推动建立国际经贸对话机制,服务搭建国际供采对接平台。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及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六、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环境 (十八)优化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养评价体系、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加大行业协会商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和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向行业协会商会征集人民建议的制度化渠道。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树立“一盘棋”思想,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6年04月14日 01 版) (责编:卫嘉、白宇)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退出工作,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 《办法》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退出工作。《办法》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及时退出的具体情形、退出方式、退出程序等,同时规定负责人退出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按程序作变更,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按程序免职。《办法》还对领导干部兼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办法》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本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6年3月1日)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社会工作者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服务群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面向群众、服务基层,坚持职业化、专业化,以扩大岗位规模、提升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建设一支听党话跟党走、本领强业务精、有情怀讲奉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 主要目标是:经过5年左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高层次人才总量显著壮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规模稳步扩大。 二、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国情研修,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从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加大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组建党组织力度,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 (二)完善职业化建设。重点在社区治理、乡村治理、信访工作、新就业群体服务、职工帮扶、青少年事务、教育辅导、基层文化活动组织、戒毒康复、社会救助、老龄和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婚姻家庭、社区矫正、就业服务、卫生健康、残疾人服务等领域,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职业任务与标准。完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职业分类,发挥职业分类对就业创业的指引作用。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新领域、新模式,打造社会工作服务就业增长点。 (三)深化专业培训。突出抓好现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分领域、分区域培养造就一批熟练掌握专业方法与技术、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善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高层次人才。结合实际对提供社会服务的人员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四)加强专业教育。加强对新时代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提升成果转化利用水平。加强社会工作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一批高水平社会工作相关学科专业点,循序渐进发展职业教育。优化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养模式,提高实践教学比重,鼓励到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实习实践。建设专兼职结合、理论水平高、实务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三、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使用力度 (五)优化布局。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使用范围,统筹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均衡发展。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和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作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到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开展服务,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将社会工作服务纳入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主动为新就业群体等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加快发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和医务社会工作服务。 (六)扩大岗位规模。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多渠道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引导社会组织根据服务领域和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企业结合实际设立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支持有条件的机关单位搭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七)规范使用。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支持引导用人单位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推动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流动机制,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对编制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 四、改进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评价制度 (八)健全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评价标准。健全导向鲜明、约束有力的职业道德规范。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评价诚信体系,探索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工作实绩、服务对象满意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等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评价与使用、待遇相衔接。研究制定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强化评价技术支撑。健全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鼓励按规定综合运用典型案例展示、专业知识测试、专业能力竞赛等多种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九)改革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特点,探索分专业类别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推动形成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支持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改进和优化登记服务方式。 五、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激励机制 (十)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综合职业资格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水平。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要将工作量、工作难度等作为成本核算主要因素。 (十一)完善激励措施。对长期扎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和突出业绩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鼓励群团组织按规定吸纳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挂职或兼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展现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风采。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纳入“最美社会工作者”宣传选树活动范围。 六、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研究部署,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健全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按规定支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13日 02 版)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七十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一要强化属地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理顺体制机制,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作用,完善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制度。二要强化综合监管。实施防消一体,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检查,推动消防力量向乡镇延伸,统筹调度基层多元力量协助检查排查。三要强化行业管理。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行业、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加强科技赋能,加强风险监测预警,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基层监管效能。四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单位自主管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培训演练。针对养老机构、医院、学校等场所,严格落实畅通生命通道、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要求,强化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综合治理。五要强化社会共治。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建设,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消防工作,筑牢消防安全人民防线。 《意见》强调,要强化激励约束,深入推进为基层减负,推行基层简易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作为基层干部奖惩的重要参考。 原文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新华网
近期,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央社会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引领、协同育人、实践导向、促进就业、服务社会的原则,建设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践基地,全面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实践,为社会工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和人才支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基层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可结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需求,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实习实践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选派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参与调查研究、项目策划等工作,以“一老一小”、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为重点,协助开展困难帮扶、心理慰藉、矛盾调处等,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一线实践能力,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服务效能。 (二)拓展实习实践服务领域。支持在社区治理、乡村治理、信访工作、新就业群体服务、职工帮扶、青少年事务、教育辅导、基层文化活动组织、禁毒戒毒、社会救助、老龄和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婚姻家庭、矫治帮教、社区矫正、就业服务、卫生健康、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因地制宜建设高校与有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的“行业特色型”实习实践基地。 (三)建立实习实践基地协同共建机制。支持高校与合作建设实习实践基地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实习实践大纲,明确实践内容、实践周期及考核要求。支持建立高校教师与合作单位实务专家“双导师制”,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岗位实践+项目实践”培养体系;强化案例教学与情境模拟,提升教学实践性和互动性。引导合作单位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实习岗位,实现人才培养与就业需求的有效对接。各地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可将实习实践经验纳入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考量因素。 (四)完善实习实践基地功能。推动党建引领“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融合发展,支持高校结合实习实践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因地制宜打造服务品牌。鼓励依托各类实习实践基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相关人员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与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加强衔接,实现资源共享与服务联动。鼓励高校结合实习实践工作开展基层治理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为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措施提供实践依据和智力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治引领。将党的领导贯穿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全过程,紧扣“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目标,推动高校与合作单位党组织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专业实践各环节,在服务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等实践场景中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厚植爱国为民情怀,培养兼具政治担当与业务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加强合作交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与合作单位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实现资源共享、平台共建、人才交流、项目协作。支持高校组建专家团队,通过线上督导、驻点指导等方式,提供实践课程开发、案例督导等专业支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发在线案例库等数字化教学资源,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搭建跨区域实践资源信息平台,实现典型案例、优质课程、实务工具等优质资源的数字化共享。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展国际交流互鉴,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的监督指导。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在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中不得要求村(社区)挂牌子、建台账,不得违规开展示范创建、评比达标活动。鼓励各地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合作单位等,统筹相关资金对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社会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律行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等,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联络协调,推动提升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水平。相关高校要加强投入和管理,保障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习实践的必要费用,规范有序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开展实习实践,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构建涵盖人才培养质效、就业成效、社会服务满意度等维度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动态梳理本地区相关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科建设情况,以及实习实践基地数量、类型、区域分布、接收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习规模等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等。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中央社会工作部五局。